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王震榮 相對人 鄧士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與相對人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共有人,因相對人於民國78年4月30日遷出戶籍旅外,未再歸國,迄今已達16年,相關機關自78年起,即無相對人之資訊,為此,依法請求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經查,相對人於民國78年4月30日遷出於香港,且最後住所地登記於○○鎮○○里○鄰鎮○路○○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104年7月23日苗市戶字第1040001926號函所檢送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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