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 蔡佩君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0344元【計算式:7973.29㎡×850元/㎡×740/8217=610344.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二)其他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更正起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勿以陳報狀方式為補正)。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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