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 曾銘煌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原告 曾蕙敏
曾惠玉 曾惠珠 曾惠玲 被告 曾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