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債權人 王雁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娘妹詹春蓮黃兆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請求利息利率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所欠借款,暨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惟其請求之利息利率,顯已逾越民法第205條之規定,債權人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部分,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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