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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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施級│有 伍如 ,折││苗││苗│││苗││││品制用毒│期月易以算││栗│毒│栗│4││栗│4│││危條第品│徒科參壹││地│偵4│地│易5│59│地│易5│63││害例二│刑罰佰日││檢││院│1││院│1││││金元││署││││││││├────┼─────┼────┼─┼───┼─┼───┼────┼─┼───┼────┤│偽受│有貳││苗││臺│1││臺│1│││造造文│期月││栗│偵│中│上2││中│上2│││文特書│徒││地│9│高│8││高│8│││書種│刑││檢│緝3│分│易1││分│易1││││││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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