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遠離住居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記載:「和解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第4款、第3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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