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
原告唯宇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 律師
史洱梵 律師
林子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富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