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483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新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