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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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處分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6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甲○○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禁治產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2小段376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所有權全部。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1113條第1項準用第1101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此觀同法第1132條、第1129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女兼監護人,禁治產人甲○○每月看護費用及日常花費約新台幣(下同)數拾萬元,以禁治產人之退休金加上聲請人每月之薪資收入,不足敷應,為籌措禁治產人之醫療費用及照料費用,須將禁治產人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2小段376地號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下稱系爭房地)處分,因禁治產人僅有配偶汪遂及聲請人2名親人,而汪遂亦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此外並無其他親屬,無法召集禁治產人之親屬會議並徵得該親屬會議之允許處分系爭房地,為此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處分系爭房地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禁字第338號、98年監字第78號民事裁定、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看護費用收據為證。又本院勘驗禁治產人居家環境發現,禁治產人居家環境整潔,聲請人雇用一名台籍看護,及2名外籍看護,負責照顧其父母親,其中台籍看護24小照顧禁治產人甲○○,對於禁治產人之照顧無微不至;且禁治產人甲○○之台籍看護即證人 于素雲 亦證稱:其個人看護禁治產人每月之費用約7萬元,外籍看護約2萬5千元,聲請人每天都很關心禁治產人之情況,禁治產人是台北醫學院長期居家照顧之模範,聲請人是榮總孝親楷模等語,有訊問筆錄足憑,堪認禁治產人每月確需支出龐大之看護及醫療費用,聲請人主張為籌措禁治產人之醫療相關費用,有必要處分系爭房地,即屬有據。
四、聲請人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其處分系爭房地,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爰准許聲請人處分系爭房地,惟處分所得限於使用在禁治產人甲○○之生活、身體護養療治,不得另作他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