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3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538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100000元││3月28日起│││├──┼────┼─────┼──────┼──────┼────┤│2│新臺幣│甲○○│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233911元││1月28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33911元││2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沈銘哲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5387號)
(一)緣相對人甲○○分別於1、民國92年0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0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94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3391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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