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泰霖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9月30日97年度簡字第717號刑事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泰霖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泰霖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97年度偵字第1613號),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97年11月10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一)98年9月4日故意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交簡字第13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於99年6月30日確定。(二)99年8月20日故意更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99年10月27日以99年度交簡字第23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並於99年11月22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叁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