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吳卉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晉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