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穎 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楊絮 如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湘凌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其中第1至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第37至72期每期清償9,000元,總清償金額432,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06%。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司執消債更7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受僱於第三人 林秀娥 ,於其開立之玫瑰花坊協助整
理花田等工作,日薪800元,週末加班之時薪110元,債務人每月工作日數不一,平均每月薪資約21,000至22,000元,有債務人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雇主林秀娥到院陳述之訊問筆錄、玫瑰花坊之名片等件附卷可稽,爰以21,300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甲○○共同育有一女董○(00年0月生),
該女尚未成年,且仍在學,有戶籍謄本為證,其於102至10
4年間均無任何所得及財產,有其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其顯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5,724元【計算式:11448÷2=5724】,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支出金額為6,000元,其數額僅略高於5,724元,堪認債務人所列扶養費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爰以每月6,000元列計債務人扶養其女董○之費用。且董○於成年完成學業後,債務人即無須再負擔其扶養費用,爰於第37至72期每期增加6,000元清償金額,即每期可清償9,000元。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市○○○街○○號1
樓房屋居住,每月租金11,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債務人陳報該租金係與甲○○平均分擔,其每月實際支出5,500元,並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連同上開租金5,500元,總計12,399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於合理範圍內,其數額雖略高於上開最低生活標準,惟此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設有明文。而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43,973元。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577,573元【計算式:43973+(21300×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108,728元【計算式:(12
399×72)+(6000×36)=0000000】,所剩468,84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468845】,僅須其中10分之9即421,961元【計算式:468845×9/10=421961,未滿
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432,000元,已較421,961元高出10,039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36期,每期(月)清償金額3,000元。││第37至72期,每期(月)清償金額9,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6.06%││5.債務總金額:7,123,568元。││6.清償總金額:432,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36期│第37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每期金額││├──┼────────┼──────┼─────┼─────┼──────┤│1│第一金融資產管理│675,629│284│853│40,932│││股份有限公司│││││├──┼────────┼──────┼─────┼─────┼──────┤│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419,067│176│529│25,380│││公司│││││├──┼────────┼──────┼─────┼─────┼──────┤│3│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72,216│115│344│16,524│││股份有限公司│││││├──┼────────┼──────┼─────┼─────┼──────┤│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48,226│104│313│15,012│││公司│││││├──┼────────┼──────┼─────┼─────┼──────┤│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434,466│1,025│3,075│147,600│││股份有限公司│││││├──┼────────┼──────┼─────┼─────┼──────┤│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181,785│77│230│11,052│││有限公司│││││├──┼────────┼──────┼─────┼─────┼──────┤│7│元大商業銀行股份│202,378│85│256│12,276│││有限公司│││││├──┼────────┼──────┼─────┼─────┼──────┤│8│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92,602│250│749│35,964│││有限公司│││││├──┼────────┼──────┼─────┼─────┼──────┤│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340,476│565│1,695│81,360│││有限公司│││││├──┼────────┼──────┼─────┼─────┼──────┤│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61,707│279│836│40,140│││股份有限公司│││││├──┼────────┼──────┼─────┼─────┼──────┤│1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5,016│40│120│5,760│││有限公司│││││├──┼────────┼──────┼─────┼─────┼──────┤││││││││總計││7,123,568│3,000│9,000│4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