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英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2年度執聲沒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盜版遊戲光碟片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101年度偵字第10816號被告洪英哲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等罪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
102年5月29日期滿。扣案「仿冒商標之盜版遊戲光碟片4片」,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商標法業於101年6月29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82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洪英哲明知其所持有內容為「真三國無双MULTIR
AIDSPECIAL」、「真三國無双4SPECIAL」、「北斗無双」、「鋼彈無双」之電腦程式著作遊戲光碟各1片,係由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特庫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亦明知「koei」、「三國無双」之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係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光榮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光碟等商品,仍於商標權期間,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況其復明知上揭光碟內之遊戲軟體透過「X-BOX360」遊樂器執行指令後,均會在螢幕上顯示「koei」、「三國無双」商標圖樣,足使消費者產生該遊戲軟體係日商光榮公司所生產發行之混淆誤認,詎仍基於散布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片及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犯意,於101年
4月12日下午4時4分許,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居所內,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並以「s12skys12」之帳號登入,而以新臺幣8555元之價格,刊登「xbox360已軟改3.0另送遊戲"一堆"不二價」之販賣訊息,並以販售X-BOX360主機附贈遊戲光碟「真三國無双MULTIRAIDSPECIAL」、「真三國無双4SPECIAL」、「北斗無双」、「鋼彈無双」之方式,向不特定人散播附贈盜版光碟之資訊,以此方式侵害光榮特庫摩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日商光榮公司之商標權,嗣告訴人光榮特庫摩公司之代理人 楊文華 上網發現被告涉有侵害著作權情事乃報警處理,經警佯裝下標,並約於101年4月16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量販店重新賣場門口前交易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盜版遊戲光碟片4片,而其涉犯101年7月1日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現行法條移列為同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片罪嫌,均屬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第1項所列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亦同意該署檢察官就被告上開犯行給予緩起訴處分,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業於101年5月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1081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命被告洪英哲應當庭書立悔過書,嗣於102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koei」、「三國無双」商標之光碟共4片,確屬被告違反101年7月1日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現行法條移列為同法第97條)所用之物,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首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商標權人│├──┼─────────┼──┼────────────┤│1│真三國無双│1片│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MULTIRAIDSPECIAL│││├──┼─────────┼──┼────────────┤│2│真三國無双4│1片│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SPECIAL│││├──┼─────────┼──┼────────────┤│3│北斗無双│1片│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4│鋼彈無双│1片│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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