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蔡璧如 代理人 邱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彥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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