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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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1號原告 徐國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並請補提欲請求撤銷之裁決書之正本或影本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