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52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基簡字第5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1,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