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訴人 柳育弘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林金宗 律師被上訴人 柳金柱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