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亮熹 即黃亮熹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萬8,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9,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