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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