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