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陸仟
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