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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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 陳咨妤 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咨妤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且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及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101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準此,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