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温翠蓉 被告許時湧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14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9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