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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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信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信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