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8號附民原告 劉怡瑩 附民被告 呂怡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29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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