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零叁拾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