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7號聲請人 黃志州 相對人 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自明。倘該系爭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地為臺北市市○○道,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