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4號上訴人即被告承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郭玉春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林青穎 律師 董晉良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龍堂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