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最後還款期日。(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二、釋明 鄭錦熹 是否為聲請人所扶養,及每月扶養金額,並釋明是否另有其他扶養親屬,並檢附相關扶養支出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三、聲請人之房貸支出證明、電信費用支出證明,並請說明膳食(三餐買菜)費用7千5百元,是以1人抑或2人計算。
四、聲請人及配偶所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各1份(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
五、釋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民間借貸,如有請檢附相關證明。
六、釋明是否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協商。(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最大優惠為180期0利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