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載,與如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行為時(即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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