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朝貴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朝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朝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藥事法、偽證案件,假釋後更定其刑期,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72810號函奉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朝貴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六月、六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9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六月確定,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103年11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3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惟受刑人前因另犯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與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案件,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一年七月確定,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年8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2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7281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