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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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簡繁鎮
8樓之2代理人 林政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建聰 、 何義雄 、 何枝樟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2,750元【計算式:5474*750*1/2=0000000(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