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意呈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意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意呈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7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74321號函暨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