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燒錄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 侯清通 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警詢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所附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關於 侯義信侯振杉 之警詢錄影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警詢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107年度選字第10號當選無效事件中,關係人侯義信、侯振杉於警詢中供述之情形,希准予交付所調取之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所附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關於侯義信、侯振杉之警詢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選字第10號當選無效事件之當事人。而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三字第1070054472號刑案偵查卷宗所附之關於侯義信、侯振杉之警詢內容,日後將係本院審理本案時之證據資料,應認係廣義之訴訟卷宗,應准當事人閱覽或複製其內容。又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警詢錄影光碟之用途係為瞭解訊問內容,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該錄影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馮保郎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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