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誠因8次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以107年度易字第174、213、1104、1153號、108年度易字第36、13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74、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153號、108年度易字第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則依上揭說明,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有期徒刑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前就附表編號1至3;5至6及7至8所定之應執行刑1年5月、1年、1年與附表編號4之總和,是本院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7日│106年5月19日│106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3│署106年度偵字第3│署106年度偵字第3│││256、6809號│256、6809號│256、680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4│107年度易字第174│107年度易字第174││事實審││、213號│、213號│、213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4│107年度易字第174│107年度易字第174││判決││、213號│、213號│、213號││├────┼────────┼────────┼────────┤││判決│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8日│107年1月18日│107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緝字│署107年度偵字第7│署107年度偵字第7│││第287號│538、7618號│538、7618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0│107年度易字第115│107年度易字第115││事實審││4號│3、108年度易字第│3、108年度易字第│││││36號│36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0│107年度易字第115│107年度易字第115││判決││4號│3、108年度易字第│3、108年度易字第│││││36號│36號││├────┼────────┼────────┼────────┤││判決│108年1月28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確定日期││││└───┴────┴────────┴────────┴────────┘┌────────┬────────┬────────┐│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3日│107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緝字│署107年度偵緝字│││第428、429號│第428、42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31│108年度易字第13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6日│108年3月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31│108年度易字第131││判決││號│號││├────┼────────┼────────┤││判決│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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