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王尚堯
許瑞偉 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 律師被告 呂政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46,267元,及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的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0元,及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的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0元,及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的利息及違約金。
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378,380元,及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的利息及違約金。
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560,000元,及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的利息及違約金。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480,07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青松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呂政諺,在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依照上開規定,聲明由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65頁),應該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46,267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的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的利息、違約金。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的利息、違約金。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378,380元,及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的利息、違約金。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56萬元,及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的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一第9至11頁)。之後,在訴訟進行中,數次變更聲明,最後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246,267元,及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的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的利息、違約金。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的利息、違約金。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378,380元,及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的利息、違約金。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56萬元,及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的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一第411至413頁)。
三、本件被告呂政諺、張秀蘭都經過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聲請,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的情形下作成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青松公司在如附表一所示借款日期邀同被告呂政諺、張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申請如附表一所示貸款金額,借款額度共計7,490萬元(下稱本件債務),借款利率是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計息即附表一所示利率,並且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借款期限及償還方法。如果遲延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計算式:⑴逾期6個月內: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違約金=逾期利息×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⑵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違約金=逾期利息×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
㈡、被告青松公司從民國107年6月4日起到110年1月21日止,陸續向原告申請在核貸金額內撥貸如附表一「實際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
㈢、不料,被告青松公司自110年5月14日起票據交換所通報「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絶往來」,並且沒有依照約定繳款,依照被告簽訂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約定,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以嘉義玉山郵局110年6月10日第000129號存證信函向被告進行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目前仍積欠如附表三所示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沒有清償。被告呂政諺、張秀蘭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所以依照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上述變更聲明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青松公司答辯:⒈依據本件債務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5條利息及違約金及
特約條款約定,就本金逾期者,只有約定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或「加2成計息」,並沒有另收違約金的約定;就利息逾期者,則是約定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或「加2成計收違約金」。但是原告訴之聲明都主張計算「利息」暨「違約金」,顯然和前開約定「分別」計算利息與違約金不符,即利息與違約金應該只能擇一,不可以同時併計,所以原告主張不可以採信。
⒉原告主張依據本件債務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第6條第一
項第1、2款約定,所以被告的本件債務視為到期。但是,原告沒有具體說明被告青松公司是沒有依約清償哪筆本金或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所以原告主張被告青松公司違約,不足以採信。
⒊又本件債務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第6條第一項第1、2款
雖然約定原告「得」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但是原告既然以110年6月10日嘉義玉山郵局第129號存證信函通知催索,就應從被告青松公司接獲通知之時起才開始負遲延責任。
⒋原告主張的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的日期都是109年5月26日
,與原告主張被告青松公司違約時,已差距1年,此一基準利率是否業經調整,能否作為本件計算違約金的基準利率,尚有疑問。且依據原告給被告的112年1月31日綜合對帳通知單,上面記載貸出金額與本金餘額不符,且利率分別有1.43%、1.68%,甚至有0%,和原告計算的利率也不同等語。
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呂政諺、張秀蘭都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的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青松公司邀同被告呂政諺、張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迄今尚積欠附表四所示借款本金逾期未還的事實,已經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一次增補契約、連帶保證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額度動用申請書、往來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臺幣存放款利率表、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郵局存證信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等文書(見本院卷一第19至175頁)為證,可以相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辯稱原告提供給被告的綜合對帳單上,累計貸出金額與本金餘額不符,且利率有所不同等語。但,原告已經陳明是因為銀行電腦系統會將利息及違約金一併計入本金餘額,及因疫情期間政府補助利率而有利息為0之記載,至於雙方約定的利率已經載明在貸款約定書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頁)。而原告主張放貸金額、本金餘額及雙方約定的利率都已經提出前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一次增補契約、往來交易明細查詢資料、額度動用申請書等為證,被告僅憑綜合對帳單質疑本金餘額、利率等,就不可採。
㈢、依照雙方簽立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立約人對貴單位所負一切債務,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貴單位得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主張全部到期」等語。原告主張被告青松公司附表一所示借款,最早未依約清償是附表一編號4的借款,本金僅繳納到110年3月28日(見本院卷二第55頁),並有前開往來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可佐。依照前開約定,原告可以無須通知或催告,被告青松公司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辯稱原告未具體說明被告青松公司違約日期,就不可採。
㈣、依照雙方簽立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5條第2款、第3款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特約條款約定「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㈤、本件被告青松公司既已逾期未還款,則依上開約定,原告自得請求返還借款本金,並給付遲延利息,及按逾期月數分別計付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或20%之違約金。被告辯稱按上開借據及特約條款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僅能擇一不能併計,顯有誤會,自不可採。又原告已提出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顯示自109年5月26日起即未調升,至111年5月26日始調升,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31頁),被告辯稱原告計算違約金的基準利率有疑義等語,也不可採。
㈥、原告自認附表一編號4的借款,本金是繳納到110年3月28日,且雙方約定每月28日攤還,已如前述,則被告青松公司應是110年4月28日逾期未清償本金及利息後,原告始能請求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又全部債務因被告青松公司逾期清償附表一編號4的借款而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照上開約款,可以從到期之翌日即110年4月29日起6個月內,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即2.669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逾6個月以上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即2.9124%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抗辯應從被告青松公司接獲原告催討通知之時起才開始負遲延責任等語,顯與兩造約定不符,就不可採。
四、結論,原告依照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的金額,為有理由,應該准許,超過上開範圍的請求,就無理由,應該駁回。
五、本件訴訟的事實已經明確,當事人提出其他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都已經法院詳細斟酌,經認定不影響本件判決的結果,所以不一一論述。被告雖請求調查政府收回補助利息的通知或規範,但原告已經表明政府補貼利率差額,是要讓銀行以較優惠的利率貸款給借款人,借款人違約後,政府不再補助利息,並會收回補助,顯然不影響借款人應繳納的利息或違約金,而無調查之必要,併與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表一:
編號借款日期貸款金額(新臺幣)實際借款金額(新台幣)約定利率借款期限及償還方法證據1107年5月23日35,000,000元25,540,000元1.68%從107年6月4日起到114年5月25日止。約定於每月4日按月繳付利息,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並於109年4月24日簽立第一次增補合約,本金緩繳6個月,利息按月繳付,寬繳期滿後,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一次增補契約、連帶保證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額度動用申請書、往來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臺幣存放款利率表(本院卷一第19至94頁)。2107年5月23日10,000,000元10,000,000元1.68%從107年5月25日起到110年5月25日止。約定於每月15日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3109年9月23日10,000,000元10,000,000元1.43%從109年9月28日起到112年9月28日止。約定於每月28日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寬緩6個月,寬緩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連帶保證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額度動用申請書、往來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臺幣存放款利率表(本院卷一第95至128頁)。4109年9月23日10,000,00010,000,000元1.43%從109年10月8日起到112年10月8日止。約定於每月28日按月繳付利息,本金按月平均攤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連帶保證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額度動用申請書、往來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臺幣存放款利率表(本院卷一第129至168頁)。5109年9月23日9,900,000元7,560,000元1.43%從109年10月26日起到115年10月8日止。約定於每月28日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寬緩6個月,寬緩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
附表二: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17,246,267元(即附表一編號1的借款)從110年4月4日起到110年10月4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以及從110年10月5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從110年4月4日起到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照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21,00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2的借款)從110年4月15日起到110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以及從110年10月16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從110年4月15日起到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照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31,00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3的借款)從110年3月28日起到110年9月28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以及從110年9月2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從110年3月28日起到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照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48,378,380元(即附表一編號4的借款)從110年3月28日起到110年9月28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以及從110年9月2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從110年3月28日起到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照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左列利率(2.9124%)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5756萬元(即附表一編號5的借款)從110年4月28日起到110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以及從110年10月2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從110年4月28日起到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照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
附表三: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及違約金117,246,267元(即附表一編號1的借款)從110年4月4日起到110年10月4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6697%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從110年10月5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9124%計算的違約金。210,000,000元(即附表一編號2的借款)從110年4月15日起到110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6697%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從110年10月16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9124%計算的違約金。310,000,000元(即附表一編號3的借款)從110年3月28日起到110年9月28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6697%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從110年9月2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9124%計算的違約金。48,378,380元(即附表一編號4的借款)從110年3月28日起到110年9月28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6697%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從110年9月2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9124%計算的違約金。57,560,000元(即附表一編號5的借款)從110年4月28日起到110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6697%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從110年10月2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9124%計算的違約金。附表四: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及違約金117,246,267元(即附表一編號1的借款)從110年4月29日起到110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6697%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從110年10月3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9124%計算的違約金。210,000,000元(即附表一編號2的借款)從110年4月29日起到110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6697%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從110年10月3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9124%計算的違約金。310,000,000元(即附表一編號3的借款)從110年4月29日起到110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6697%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從110年10月3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9124%計算的違約金。48,378,380元(即附表一編號4的借款)從110年4月29日起到110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6697%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從110年10月3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9124%計算的違約金。57,560,000元(即附表一編號5的借款)從110年4月29日起到110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2.6697%(2.427%+0.2427%)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6697%計算的違約金;以及從110年10月3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2.9124%(2.427%+0.4854%)計算的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9124%計算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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