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債務人 張勝恩
莊莉華
一、債務人張勝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4,408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勝恩應向債權人給付373,766元,及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張勝恩應向債權人給付1,301,497元,及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1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莊莉華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張勝恩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莊莉華負清償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