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225號原告乙○○被告甲○(境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乙○○提起訴訟,然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屬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本院依法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而原告業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查詢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證,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