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66號原告 鄭吉宏 被告 黃衍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吳昌駿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第26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