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芸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4日11時40分許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士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芸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4日11時40分許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士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