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林旻 被告 林禹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朱家翔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瑜瑩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