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秀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萬元。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3萬元,及自9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狀請 鈞院 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