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11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愛
陳素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