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30號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簡守信 被上訴人 張麗虹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複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醫字第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