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雄U未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怡萱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滋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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