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6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蕭嘉惠
居嘉義縣○○鄉○○村○○00號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嘉惠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