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878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黃宇彤黃麗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前,被告已於民國110年7月16日遷入高雄市小港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可憑。依照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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