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33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心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建成 、歐**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債務人歐建成截至原告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原告所列地號土地並非以贈與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請具狀陳明原告欲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並回復登記之標的、權利範圍為何。
㈢、提出完整記載原因事實、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