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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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虎小字第89號

原告 王可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安祿

被告MACASPERUTAPUGO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歷審裁判

  • 虎尾簡易庭 111 年度 虎小 字第 89 號裁定(111.04.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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