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111年度虎小字第89號原告 王可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安祿 被告MACASPERUTAPUGO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再開辯論。理由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