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債務人 蘇景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楊祖明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